首尾條文

法規名稱:
一、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
    4 條第 3  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,特訂定本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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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第 5  點第 1  款所定個別認可實體抽樣檢驗,係就第 5  點申請個
    別認可之容器,依批次抽樣施以檢驗,批次、試驗方式及補正試驗規
    定如下:
(一)個別認可批次之認定
      在同一年月日以同一種材料製造同一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之容器,每
      900 只為 1  批(不足 900  只,以 900  只計)。
(二)個別認可方式如下:
      1.每批容器隨機抽取 3  只送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,其中 2
        只分別進行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容器爆裂試驗;另 1  只依序進
        行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、洩漏試驗及液壓試驗。上開試驗之方法
        及判定基準依 CNS 15542  之規定辦理,如試驗通過,則該批容
        器視為合格,若有未通過試驗之項目,該批容器得針對未通過試
        驗項目申請補正試驗 1  次。
      2.個別認可補正試驗應依下列步驟進行:
     (1)周遭環境循環試驗及容器爆裂試驗之補正試驗,應各隨機抽取
          1 只容器辦理試驗;另容器閥基座扭矩試驗、洩漏試驗及液壓
          試驗之補正試驗,隨機抽取 1  只容器進行試驗,並均應通過
          試驗。
     (2)補正試驗通過,則該批容器視為合格(但第 1  次抽樣未通過
          試驗容器除外);倘仍有容器未通過補正試驗,則該批容器應
          全數視為不合格。
      3.所有完成個別認可試驗之抽樣容器應予銷毀。
      4.合格容器瓶身之處理
     (1)檢驗合格容器應發給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及合格標示,前
          述證明資料應由申請人及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機構分別保留
          一份,以供日後查考。
     (2)容器應標記下列事項。
          A.此容器僅能充填液化石油氣。
          B.於安裝或卸除容器閥時,應將容器閥基座夾緊固定。
      5.新出廠液化石油氣容器經認可合格後,由本部或本部委託之專業
        機構發給合格標示(圖示如下),由製造商、進口商列印資料後
        附加於合格容器護圈,其應符合下列規定:
        
     (1)字型:標楷體。
     (2)欄位尺寸:
          A.「下次檢驗期限」、「容器規格」、「年月日」、「容器實
            重」、「容器號碼」及「製造場代號」欄位為 27.5 mm(長
            )x 10 mm (寬)。
          B.「出廠耐壓試驗日期」欄位為 55 mm(長)x 9.5 mm(寬)
     (3)材質:PET 貼紙、金屬或經本部公告之其他同等以上材質。